船舶登记

热度14票  浏览3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10年2月05日 13:06

(一)船舶所有权登记

1、实施机关:厦门海事局(厦门、漳州行政区的国际航线、港澳航线船舶)

受理部门:厦门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员

2、实施机关:厦门海事局(国内航线船舶)

受理部门:厦门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 1、申请人合法取得船舶所有权;

2、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相关规定;

3、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4、进口船舶符合国家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规定并且进口手续合法、完备;

5、船舶名称经过核准。

提交材料: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3、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适用于共有情况)

4、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件等等),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

7、机电部门进口批文及海关完税单(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8、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的船舶)

9、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10、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

11、船舶技术资料

12、5寸船舶照片5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烟囱1张)

13、对于进口船舶在渔监登记后转为运输船舶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船舶,适用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中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的规定,还应审查在渔监登记时的原始材料(包括建成日期、进口日期、进口用途的证明文书等)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5、《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登记费以200元为基数(未满50净吨的,以100元为基数),每增加1净吨加收1元,超过1万净吨的,超过部分减半计收,拖轮按每千瓦0.5元计收。

(二)光船租赁登记

1、实施机关:厦门海事局(厦门、漳州行政区的国际航线、港澳航线船舶)

受理部门:厦门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员

2、实施机关:厦门海事局(国内航线船舶)

受理部门:厦门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和光船租赁承租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

具备条件: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进口手续合法、完备(光租外国籍船舶);

3、船舶名称经过核准(光租外国籍船舶)。

提交材料:1、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5、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已办理国籍登记的船舶)

6、光租租赁合同

7、船舶所有人(或抵押人)告知承租人该船舶已经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船舶)

8、中止或注销(或将于重新登记时中止或注销)原国籍注销证明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9、技术证明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10、海关完税单(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将光租情况录入所有权证书,核发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按照光船租赁总额1‰计收

(三)船舶抵押权登记

1、实施机关:厦门海事局(厦门、漳州行政区的国际航线、港澳航线船舶)

受理部门:厦门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员

2、实施机关:厦门海事局(国内航线船舶)

受理部门:厦门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及抵押权人

具备条件:1、20总吨以上的船舶(20总吨以下的船舶抵押登记参照办理);

2、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

3、抵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提交材料:1、抵押权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

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6、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7、告知承租人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

8、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

9、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适用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抵押人、抵押权人和船舶抵押情况以及抵押登记日期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抵押权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按船舶抵押额的0.5‰收取登记费

(四)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

1、实施机关:厦门海事局(厦门、漳州行政区的国际航线、港澳航线船舶)

受理部门:厦门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员

2、实施机关:厦门海事局(国内航线船舶)

受理部门:厦门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具备条件: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与登记在先的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标志没有重复。

提交材料:1、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申请(一式二份)

2、标准设计图纸一式五份

3、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设计说明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废钢船登记

实施机关:厦门海事局

受理部门:厦门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合法取得船舶所有权;

3、已办理注销手续。

提交材料:1、废钢船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进口许可文书及海关完税单(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6、船舶所有权、国籍注销证明书(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加盖废钢船印章的注销证明书(适用于中国籍船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废钢船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每艘次100元

(六)船舶变更登记

1、实施机关:厦门海事局(厦门、漳州行政区的国际航线、港澳航线船舶)

受理部门:厦门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员

2、实施机关:厦门海事局(国内航线船舶)

受理部门:厦门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

具备条件: 1、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登记项目变更;

3、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

4、船舶共有人同意变更(共有船舶)。

提交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

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4、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等利害关系同意变更的文书(必要时)

5、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并说明书面原因。

收费标准: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100元,船舶登记项目变更50元。

(七)船舶注销登记

1、实施机关:厦门海事局(厦门、漳州行政区的国际航线、港澳航线船舶)

受理部门:厦门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员

2、实施机关:厦门海事局(国内航线船舶)

受理部门:厦门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

具备条件:1、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没有扣押、没有未决纠纷;

3、抵押权人同意注销(船舶设有抵押时);

4、船舶共有人同意注销(共有船舶)。

提交材料:1、所有权注销

(1)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说明所有权注销原因的书面材料

(3)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6)抵押权人同意船舶转让的文书(对于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船舶)

2、(临时)国籍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申请(临时)国籍注销登记的支持文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6)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 抵押权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的相关证明文件

(3)申请人的合法证明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6)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7)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4、光船租赁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2)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6)光船租赁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7)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发给相应的证书或证明书;不符合条件的并说明理由。

(八)《货物系固手册》审批

实施机关:厦门海事局(厦门、漳州行政区的国际航线、港澳航线船舶)

受理部门:厦门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或其经营人

具备条件:1、船舶在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适用于SOLAS公约特别规定的货船;

2、船舶已配备拟提交审核的《货物系固手册》;

3、船舶满足相应的技术条件并配备了相应的设备与材料。

提交材料:l、国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审批申请表(一式三份)

2、货物系固手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

3、《系固设备维护检查记录簿》近期若干张页的复印件

4、船舶总布置图

5、系固设备布置图

6、船舶系固安全评估文件

7、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办理时)

办理依据:1、《关于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货物系固手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2、《国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审批规定》

办结期限: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签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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